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96号
被告人曹某前,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镇**村**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于2020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前于2020年8月8日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北家园东门右侧,窃取被害人杨某某(男,29岁,河南省人)停放于此地的灰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0元)、巨人牌电动车锂电池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40元)。
被告人曹某前后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12月8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前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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