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更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96********,藏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大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村**社**,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大学校区。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次日执行,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61996********,藏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村**组**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次日执行,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以被告人更某某、索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索某某为顺利通过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更某某商量好以1350元的价格让其代替考试三门,更某某表示同意。同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更某某持被告人索某某的身份证、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学校考点**考场**号座位代替被告人索某某进行藏学概论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遂报警。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张掖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考场内替考的被告人更某某抓获。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索某某被抓获,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及准考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2.书证:受案登记表、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学生记录表、兰州市外国语学校教务处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3.证人多**证言;4.被告人更某某、索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更某某、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更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索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更某某、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更某某、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雪
书记员:王冰洁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三册、起诉书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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