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某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单位曲某某某公司,住所:**省**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第*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4********,汉族,大学文化,原曲某某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珠江源大道**小区**栋*单元***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符**,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曲某某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以来,被告单位曲某某某公司在**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投资建设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在未取得林地征占手续情况下,擅自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山、**洞、**塘占用林地用于修路、建房及堆放弃土。经云南曲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曲某某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为87.96亩(其中公益林地16.85亩,商品林地71.11亩),已恢复造林56.36亩。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市森林公安局**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曲某某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87.96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十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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