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朱城子镇**村**屯**组。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以“香港六合彩”为依托,在德惠市朱城子镇自己家中以庄家身份,接受下线郭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员投注,然后报给刘某某(在逃)、孙某某(已判决)等上线,并按投注额的一定比例从中提取返点利润。截止案发,被告人曲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1.5239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玖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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