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曲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兰西县**小区****单元**室,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6月17日、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曲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情况下,还以经营**和购买楼房等理由,先后向石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邵某甲等多人多次借款金额高达229.08万元。无力偿还,后逃匿到外地,断绝了和借款人的联系。所借款项均用于经营生意和偿还部分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楼房买卖协议,欠条和借据,银行汇款凭证,收条。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候某某、金某某、张某乙、李某乙、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邵某甲、邵某乙、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然编造各种理由,到处借款,数额巨大,后又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厚国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