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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北******室,现住址同上。曾因盗窃,于1988年劳动教养2年;因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2月23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盗窃,于2017年11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三轮快递车,于2019年10月12日行政拘留13日;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曲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华大城二期B3栋楼下,将被害人赵某某停在楼下的快递三轮车偷走,车上有羊羔毛棉衣等16件快递。经价格认定,羊羔毛棉衣、办公坐垫、女童加绒马丁靴、小型无线摄像头、沙发垫防滑垫、冬季汽车羊毛坐垫、足力健老人鞋、DEAMAK遥控智能灯、西洛普锂电池电动滑板车、三轮电瓶车共计5746元。其中保鲜盒托盘、生日蛋糕用品、皮裙、婴儿喂奶灯、派克服粉色、四川大橙、加绒皮裤因无具体型号无法作价。

以上物品均已经扣押返还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订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华大城二期地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

2证人冯某某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害人赵某某提供的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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