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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洋洋诈骗、伪造身份证件罪)_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曲洋洋,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乡),2014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临时羁押于尚志市看守所,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洋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

1.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曲洋洋在社交软件陌陌上认识被害人田某某(女,25岁)并添加田某某为微信好友,为骗取田某某信任,曲洋洋以网红**(孙某甲)的名义与田某某聊天,谎称其在哈尔滨市有房有车,聊天过程中提出与田某某处对象,曲洋洋以晒截图、凑整提现、还车贷等为由,让田某某使用银行卡、微信等给其转账,田某某共计给曲洋洋转账人民币32,367元,此款被曲洋洋用于网络赌博游戏使用。

2. 2019年6月,曲洋洋在社交软件陌陌上认识被害人孙某乙(女,23岁)并添加孙某乙为微信好友,为骗取孙某乙的信任,曲洋洋以网红**的名义与孙某乙聊天,谎称其在哈尔滨市居住、工作,并且有房有车,聊天过程中提出与孙某乙处对象,在与孙某乙视频聊天的过程中曲洋洋遮挡住面部不让孙某乙见到其真实面貌。在与孙某乙微信聊天的过程中,曲洋洋以使用孙某乙支付宝借呗、花呗贷款、转账晒朋友圈、还信用卡、车贷、房贷等为由,让孙某乙以微信转账、微信发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其转款,曲洋洋先后共计骗取孙某乙人民币143,093元,曲洋洋将骗取的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游戏使用。

 3.  2019年7月14日,曲洋洋在社交软件陌陌上认识被害人方某某(女,24岁)并添加方某某为微信好友,曲洋洋为骗取方某某的信任,以网红**的名义与方某某聊天,谎称自己在哈尔滨市工作,聊天过程中提出与方某某处对象,在与方某某视频聊天的过程中曲洋洋遮挡住面部不让方某某见到其真实面貌。曲洋洋以缴纳赔偿金等需要用钱为由,欺骗方某某给其转款,方某某使用微信、支付宝共计给曲洋洋转款人民币8,200元,此款被曲洋洋用于网络赌博游戏使用。

4.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曲洋洋在社交软件探探上认识被害人孔某某(女,21岁)并添加其为微信好友,曲洋洋以网红**的名义与孔某某聊天并提出与孔某某处对象,在与孔某某视频聊天的过程中曲洋洋遮挡住面部不让孔某某见到其真实面貌。曲洋洋以在朋友圈晒截图、凑整提现等为由让孔某某给其转款,孔某某使用微信给曲洋洋转款共计人民币14,242.99元,诈骗款被曲洋洋挥霍。

综上,被告人曲洋洋共计诈骗人民币197,90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两部;

2.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等;

3. 证人田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孙某乙、田某某、孔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曲洋洋的供述和辩解。

二、变造身份证件犯罪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曲洋洋因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为了能够驾驶车辆,曲洋洋向其朋友刘某乙(另案处理)借用其机动车驾驶证,刘某乙在明知曲洋洋要变造其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驾驶证给了曲洋洋,随后在曲洋洋的陪同下刘某乙到交警大厅以挂失为名重新补办了一个驾驶证。之后曲洋洋将刘某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换成自己的相片,用塑封的方式变造一本相片系曲洋洋其他信息系刘某乙的机动车驾驶证。曲洋洋变造驾驶证将此驾驶证放在车内,开车时一直携带,未被交警查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机动车驾驶证

2.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关于曲洋洋和刘某乙驾驶证的情况说明等;

3. 被告人曲洋洋及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经侦查,被告人曲洋洋于2019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尚志市**公路道口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洋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洋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洋洋变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洋洋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处数罪并罚。被告人曲洋洋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洋洋犯数罪、系累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对被告人曲洋洋犯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洋洋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人民币60,000元,对被告人曲洋洋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洋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曲洋洋现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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