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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甲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7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镇**村**号;2015年6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月9日,因吸毒严重成瘾被昌邑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曲某甲于2017年间,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7.2克,具体如下:

1.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曲某甲在莱州市**镇**村其家门外向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葛某某向其支付现金500元。

2.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曲某甲在莱州市**镇**银行门口向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辛某某向其微信转账300元。

3.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曲某甲在莱州市**镇**村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张某某向其微信转账1000元。

4.2017年2月份后的一天,被告人曲某甲在莱州市**镇**村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张某某向其支付现金500元。

5.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曲某甲在莱州市**镇**村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张某某向其微信转账500元。

6.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曲某甲在莱州市**镇**村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张某某向其微信转账1000元。

7.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曲某甲在莱州市**镇**市场西侧路口向曲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7克,曲某乙向其微信转账1000元。

8.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曲某甲在莱州市**镇**银行门前向曲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曲某乙向其微信转账1000元。

9.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曲某甲在莱州市**镇**村村碑东头向曲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7克,曲某乙向其微信转账1000元。

10.2017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曲某甲在**镇南外环**配货部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王某某向其支付现金1000元;几个月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曲某甲在夏邱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王某某向其支付现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评萍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曲某甲现被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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