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曲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曲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曲某甲在龙口市**镇**村曲某乙的养鸡场内,采取推窗的方式进入平房东屋,窃取现金4600元、文物五件。2020年6月24日,经山东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该五件文物均为一般文物。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曲某甲到龙口市公安局主动投案。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曲某甲向失主曲某乙退还现金4600元及文物五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山东省文物鉴定中心文物鉴定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曲某乙、曲某丙、曲某丁的证言;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君晓

检察官助理:史向前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曲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