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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7********,彝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某某人,住雷某某********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4日退回雷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雷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重报至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曲某为同案犯吉某某(已判刑)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潜入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滨河大道滨河家园1号楼2单元402室王某甲家中盗窃放风,盗得挎包一个(后将包丢弃在现场附近)及人民币1300元。

2.2018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曲某为同案犯吉某某(已判刑)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潜入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三十米大道共社商贸2号楼3单元2楼雷某某家中盗窃放风,盗得人民币50元、华为畅享8手机一部(手机串号:867227034349515)、皮西服一件、毛衣一件、皮挎包一个。经鉴定:华为畅享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46.56元。

3.2018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曲某为同案犯吉某某(已判刑)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潜入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三十米大道共社商贸2号楼3单元3楼王某乙家中盗窃放风,盗得人民币500元、飞亚达四叶草系列手表一块、苹果6Plus手机一部(后将手机丢在楼道内)。经鉴定:飞亚达四叶草系列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55.6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87.73元。

4.2018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曲某为同案犯吉某某(已判刑)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潜入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三十米大道共社商贸2号楼2单元301室田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400元、白色VIVO 手机一部、黑色夹克一件、黑色提包一个。经鉴定:白色VIVO 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曲某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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