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曲某甲,曾用名曲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工人,户籍地蓬莱市**镇**村**号,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曲某甲,于2019年9月8日7时5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省道2117km+700m蓬莱市**镇**村南,与前顺行包某某驾驶的鲁******号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包某某车祸后头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1日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曲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未保证安全,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曲某甲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曲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曲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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