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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甲交通肇事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5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被告人曲某甲饮酒后(经鉴定:曲某甲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54.54mg/100ml)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五星”牌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该三轮车中间限位块陈旧性缺失,不合格;前轮制动装置功能无效,不合格)由寻甸转龙镇驶往寻甸县倘甸镇方向,19时22分许,曲某某驾车行驶至寻甸县昆雪线K104+220M处,无号牌“五星”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驶出道路右侧后发生侧翻,致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车人杨某某现场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出血死亡)及驾驶人曲某甲和乘车人曲某乙受伤(经鉴定:曲光有目前伤情为轻微伤;曲某乙目前伤情为轻伤二级)造成人员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曲某甲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某和曲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曲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三万元人民币,并承担了曲某乙的医药费,得到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进行登记注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我院建议判处曲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曲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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