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因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21时30分许,在宁洛高速公路西半幅709公里+500米(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行政辖区),被告人曲某甲驾驶豫******号车(载徐某某、曲某乙、郑某某)沿宁洛高速公路西半幅由北向南行驶中与其方同向胡某某驾驶的豫******号货车相撞,造成徐某某死亡、曲某乙、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曲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某、曲某乙、郑某某乘车不负事故责任。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曲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曲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被害人近亲属出具《刑事谅解书》,不再追究曲某甲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曲某甲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胡某某、郑某某、曲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徐某某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未按规定安全驾驶车辆,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甲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半,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曲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自己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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