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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甲、潘某乙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于201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8年7月11日决定追捕曲某甲,于2018年7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董某某(均已判刑)于2017年2月3日23时,在九台区**街**KTV唱歌时,因琐事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王某甲、董某某纠集被告人曲某甲、潘某某、任某某(已判刑)、“庄子”(在逃)等人帮忙打架,后潘某某持斧子,任某某持扎枪,曲某甲、“庄子”等人持木棒赶往**KTV门口,曲某甲、董某某、“庄子”持木棒对程某某进行殴打,潘某某一直在聚众斗殴现场停留。经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失血性休克、头皮裂伤均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曲某甲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电话向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投案自首,后于2020年10月1日回国,到案后自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现赔偿款已交付给被害人。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回国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3万元,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现赔偿款已交付给被害人。被告人潘某某因协助公安机关规劝被告人曲某甲投案自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查获控制在逃人员登记(移交)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户籍证明信、关于潘某某规劝曲某甲投案自首的说明、电话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收条、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曲某甲出生日期情况说明、吉林省小学登记表、曲某甲出生日期调查材料等;

2.被告人潘某某、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甲、董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王某乙、滕某某、王某丙、张某某、贾某某、曲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5.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甲、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潘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劝说同案犯曲某甲投案自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曲某甲、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理。被告人曲某甲、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传禹

检察官助理:孙晓楠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叁册,起诉书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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