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花园**(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二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郊区看守所。
被告人毕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阳泉市开发区**村**,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山庄**期**号楼**单元**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四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曲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二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村**,住山西省阳泉市**二区**楼**单元**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毕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四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毕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村**,住山西省阳泉市**二区**楼**单元**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小区**(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丁,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一区**(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一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四区**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8日被我院监视居住,2019年10月8日被我院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戊,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村**队队员,住山西省阳泉市**一区**(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二区**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一区**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阳泉市**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山庄**楼**(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口**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2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毕某甲、刘某某、曲某乙、石某甲、毕某乙、毕某丙、石某乙、毕某丁、石某丙、毕某戊、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哄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被告人曲某甲作为阳泉市**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以房屋拆迁、开挖土石方工程起家,后陆续成立阳泉**建筑安装中心、阳泉市**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被告人毕某甲前期作为曲某甲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后期于2012年年底当选为**村**。在此期间,双方以**拆迁公司为利益输送纽带并从中获取巨额利益,通过逐步经营和发展,形成了以曲某甲、毕某甲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某某、曲某乙、曲某丙(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石某乙、毕某丁、石某甲、毕某乙、毕某丙、石某丙、毕某戊、杨某甲、杨某乙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曲某甲、毕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阳泉市开发区上五渡村一带,称霸一方,有组织的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对驻地周边企业及周围村民和群众造成心理强制,致使众多被害人、被害单位敢怒不敢言,当地百姓与驻地周边企业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不敢举报或举报无果。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百姓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驻地周边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包括私挖乱采行为致使他人工地地形地貌被严重破坏、强行倾倒渣土将对方材料库房压至坍塌、拆迁安置村民原有房屋被强行拆除、强行收取场地费用、聚众哄抢等。该组织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从曲某甲、毕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壮大的过程来看,暴力和软暴力贯穿始终。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曲某甲组织多人多次在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待开发土地上强行侵占该公司土地违法施工盖楼(该土地已被山西**公司取得合法土地证待开发预建),后用于出租牟取盈利。为使该涉案土地“合法化”,时任村**毕某甲曾安排时任村**石某乙与曲某甲所经营的阳泉**拆迁公司签订一协议书,同时安排时任村**毕某丁监督施工。在此期间,曲某甲多次纠集并组织**公司曲某乙带领他人强行从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待开发土地上挖运土方及往此倾倒渣土,在被害单位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看护工地人员多次制止其上述行为时,曲某甲指使刘某某、曲某乙、杨某乙带领他人采取恐吓、训斥、谩骂等软暴力及暴力手段驱赶对方。被害单位多次将此情况反映给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且执法部门数次下达停工及拆除通知时也遭到曲某甲等人的阻挠,直至将违法施工所盖的楼房建成。经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施测,曲某甲等人共计从被害单位工地内挖运土石方19031.2立方米,按照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共计749402.54元。经测绘,此违章建筑所占土地面积为2108.33平方米,按照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土地时价计算,所占土地面积的损失金额总计178.43万元。
2、2018年4月份,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阳泉市规划局规划建设要求在龙柱公园一侧沿规划线路施工。施工期间曲某甲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待其“**钢结构建设项目”审批批准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条件负责恢复现施工土地原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拒绝其提出的无理要求后,曲某甲组织安排刘某某、曲某丙(另案处理)、曲某丁(另案处理)多次阻止对方公司施工,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施工,相关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
三、聚众哄抢犯罪事实
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毕某甲当选**村支书后,组织策划并指挥纠集本村人员石某甲、毕某乙、毕某丙、石某丙、毕某戊、杨某甲,伙同曲某甲、刘某某先后对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开发区颐康一区6#、15#、16#、17#四幢楼强行抢占,并分配至**村160余户返迁安置村民手中。经山西博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涉案四幢楼及附属配套设施重置价值的现值为69741429.55元。
四、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
1、2012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曲某甲安排指使曲某乙带领他人在明知原**村委办公楼西侧有山西**建筑公司材料库房的前提下仍向该处大肆倾倒渣土及石块,将山西**公司材料库房压塌,致使库房内设备及材料损毁。经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受损的材料及设备共计184472元。
2、2014年5月17日,在阳泉市**村实行旧村改造拆迁过程中,在被害人于某某未同意拆迁的情况下,被告人曲某甲组织安排刘某某、曲某乙等人强行拆毁于某某家门面房。经山西永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房屋价值8830元。
五、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曲某甲、曲某丙(另案处理),以收取场地费为由,采用堵路、语言威胁等软暴力方式,分别向在**村及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内从事售卖黄沙、水泥及收购废品的被害人毕某己、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毕某庚收取场地费共计5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哄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毕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哄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哄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曲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某甲、毕某乙、毕某丙、石某丙、毕某戊、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某乙、毕某丁、杨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曲某甲、毕某甲、刘某某、曲某乙、石某甲、毕某乙、毕某丙、石某乙、毕某丁、石某丙、毕某戊、杨某甲、杨某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被告人曲某甲、毕某甲、刘某某、曲某乙、石某甲、毕某乙、毕某丙、石某乙、毕某丁、石某丙、毕某戊、杨某甲、杨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岩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曲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泉市郊区看守所;被告人毕某甲、刘某某、曲某乙、石某甲、毕某乙、毕某丙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石某乙、毕某丁、毕某戊、杨某甲、杨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石某丙现被监视居住。
2.移送本案卷宗二十七册,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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