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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甲、曲某乙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二区**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曲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三区**(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二区**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一区**。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乙、毕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曲某丙(另案处理)组织多人多次在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待开发土地上强行侵占该公司土地违法施工盖楼(该土地已被山西**公司取得合法土地证待开发预建),后用于出租牟取盈利。为使该涉案土地“合法化”,时任村**毕某丙(另案处理)曾安排时任村**石某某(另案处理)与曲某丙所经营**拆迁公司签订协议书,同时安排时任村副**毕某丁(另案处理)监督施工。在此期间,曲某丙多次纠集并组织**公司员工强行从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待开发土地上挖运土方及往此倾倒渣土,在被害单位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看护工地人员多次制止其上述行为时,曲某丙指使被告人曲某乙、毕某甲等人带领他人采取恐吓、训斥、谩骂等软暴力及暴力手段驱赶对方。被害单位多次将此情况反映给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且执法部门数次下达停工及拆除通知时也遭到曲某丙等人的阻挠,直至将违法施工所盖的楼房建成。经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施测,曲某丙等人共计从被害单位工地内挖运土石方19031.2立方米,按照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共计749402.54元。经测绘,此违章建筑所占土地面积为2108.33平方米,按照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土地时价计算,所占土地面积的损失金额总计178.43万元。

2、2018年4月份,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阳泉市规划局规划建设要求在龙柱公园一侧沿规划线路施工。施工期间曲某丙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待其“**钢结构建设项目”审批批准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条件负责恢复现施工土地原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拒绝其提出的无理要求后,曲某丙组织安排被告人曲某乙、曲某甲等人多次阻止对方公司施工,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施工,相关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5年期间,曲某丙、曲某甲以收取场地费为由,采用堵路、语言威胁等软暴力方式,分别向在**村及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内从事售卖黄沙、水泥及收购废品的被害人毕某戊、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毕某已收取场地费共计5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乙、毕某甲、曲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曲某甲、曲某乙、毕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岩

检察官助理:王妃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曲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曲某乙、毕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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