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曲某甲,曾用名曲某乙,别名曲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6********,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街**号。2017年2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别名张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7年6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乳名小胜,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别名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街**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某丁,曾用名曲某戊,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街**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张某甲、刘某甲、韩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曲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5年4月14日21时许,曲某甲父亲曲某丁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争吵,曲某甲心生不满,当晚纠集张某甲、刘某甲、韩某甲、刘某乙等人携带砍刀、棍棒等器械来到林某某住处。对林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家中门窗玻璃砸碎,而后众人逃离现场。2019年7月16日,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被害人林某某进行伤情鉴定,被鉴定人林某某轻伤二级。
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曲某甲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民事协议书,取得谅解。
二、非法拘禁罪
1、2014年9月6日晚17时许,被告人曲某甲为向被害人李某甲索要欠款,带领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韩某甲、曲某丁等人将李某甲及李某甲的担保人刘某乙和李某乙三人强行带至莱州市鸿宾楼B座5楼的套房内,曲某甲又逼迫李某甲将担保人刘某丙骗出,将刘某丙与李某甲等人一同拘禁,期间,曲某甲为让李某甲还钱,带领刘某甲、张某甲等人多次对李某甲及担保人进行殴打,随后曲某甲又安排张某甲、韩某甲、曲某丁开车将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三人载至莱州市土山镇薛村北的一处盐池,逼迫三人脱光衣服,赤身躺进盐池子,被告人曲某甲、曲某丁等人用树枝抽打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在被害人李某甲答应回家筹钱之后,才让三人从盐池上来,随后曲某甲带人将李某甲带回家中,将刘某乙、李某乙又拘禁在鸿宾楼宾馆房间内,次日10时许,曲某丁送刘某丙回家拿钱时,刘某丙自行逃脱,13时许曲某甲将李某乙、刘某乙放回家中。
2、2015年8月份,被害人贾某某多次到曲某甲所开的恒丰投资公司借钱,共计约4.4万元。2015年10月24日16时30分,被告人曲某甲为向被害人贾某某索要欠款,将其骗至莱州市人民医院东门,并带领张某甲(已判刑)、刘某甲、苑某某(已判刑)等人将贾某某强行带至张某甲位于凤凰城小区的住处,逼迫贾某某写下多张欠条(共计93万元)及一张贾某某在未还款前,自愿与张某甲在一起的证明。此后曲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等人又将贾某某带至莱州市润德家园小区的一处出租房内,曲某甲安排刘某甲等人采取看押、禁闭的方式非法限制贾某某的人身自由。2015年10月27日,曲某甲安排张某甲、苑某某带贾某某回家要钱时,贾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贾某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张晓东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曲某甲、张某甲、刘某甲、韩某甲、刘某乙、曲某丁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刘某乙、曲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张某甲、刘某甲、韩某甲、曲某丁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曲某甲、张某甲、刘某甲、韩某甲、刘某乙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林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甲、刘某乙、曲某丁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虎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曲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街**号;被告人曲某丁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街**号。
2.侦查卷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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