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19〕128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2015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通辽市科尔沁区各超市收购荷花、牡丹等各种卷烟,通过微信联系,以发快递的方式销售至广东省惠州市**区的黎某某,云南省昆明市**区的郑某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75614.00元。
2019年5月25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路的**快运公司将正在发卷烟的曲某某查获,当场以及在曲某某租住的通辽市科尔沁区**地质队**楼**室扣押其所持有荷花牌、牡丹牌、白沙牌等卷烟共计811条,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烟草专卖局核价证明总价值人民币120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内蒙古通辽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核价证明、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宇东
检 察 员:白 静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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