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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汉族,1971年****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住兰州市西固区****商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兰州市西固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民警的配合下,在兰州市西固区**镇**商店依法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曲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并当场查获白沙、哈德门、好猫、红塔山等30个品种408条卷烟。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依法抽样检验检测,查获的香烟均为真品卷烟;经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兰州市西固区烟草专卖局核对,以上查获的涉案卷烟价值5847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扣押笔录及清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销售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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