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业,住农安县**乡**村**屯**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在明知系禁猎期的情况下,用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虫和扁毛霜混合搅拌成的“诱饵”(禁用工具),于2020年5月5日上午8时许,将“诱饵”撒放在农安县**乡**村**屯南门大坝附近,捕捉鸟类。经鉴定,拌有扁毛霜的面包虫系克百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曲某某供述与辩解;
(3) 勘验笔录;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狩猎法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鹤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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