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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非法狩猎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业,住农安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在明知系禁猎期的情况下,用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虫和扁毛霜混合搅拌成的“诱饵”(禁用工具),于2020年5月5日上午8时许,将“诱饵”撒放在农安县**乡**村**屯南门大坝附近,捕捉鸟类。经鉴定,拌有扁毛霜的面包虫系克百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曲某某供述与辩解;

(3)​ 勘验笔录;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狩猎法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鹤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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