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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9********,彝族,文盲,粮农,四川省雷某某人,住雷某某**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曲某某长期非法持有枪支,2020年3月26日,雷某某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曲某某位于雷某某**乡**村**组**号的家中床头处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春梅

检察官助理:周云芳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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