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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曲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赤峰**煤炭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栋**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曲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曲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耕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从元宝山镇**生产合作社承包耕地建设储煤场。经测绘鉴定,曲某某非法占用耕地面积共33.25亩,数量较大,另经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占耕地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占用耕地进行恢复。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33.25亩,数量较大,造成了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仕瑛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散页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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