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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68********,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商店,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其经营的大石桥市**区***商店内,以40元的价格销售给杜某某“硬十天”、“硬老二”各一瓶。经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硬十天”、“硬老二”产品内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无视国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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