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2月1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下午,吸毒人员张某某在前郭县**镇**市场路边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曲某某40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冰毒。同日,被告人曲某某在松原市宁江区**家园小区**区**号楼附近,将在处以1100元价格购买的0.3克冰毒交付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张某某证言;
被告人曲某某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立军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