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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诈骗案)_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7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江西省德兴市**镇**路**区**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甲、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利用蚂蚁网盟为依托,开发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后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分为一次团、二次团、急聘团等,其中一次团下设外宣部、培训部。外宣部负责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培训部负责接待被害人并引导被害人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二次团负责引导被害人二次缴费成为钻石会员;急聘团负责以激活费减半的名义引导未缴费的会员缴费成为急聘会员。会员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后,急聘回访员(急聘团)提成26元,会员二次缴费成为钻石会员后,推广人员分成20元。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在蚂蚁网盟APP中担任急聘回访员,在网络上推广蚂蚁网盟招聘兼职,推荐被害人进入蚂蚁网盟房间,由培训人员引导被害人充值会员,交纳会员费,涉案金额共计91112元,非法获利42792元。

案发后,被告人曲某某已向公安机关缴纳86899元,并自行向被害人退赃4213元。2020年5月11日,曲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的批复、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台州专案系统数据、转账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电子数据:台州专案相关材料(附光盘);

3.被害人李某甲、严某某、李某乙、阳某某、高某某、胡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孙某某、程某某、郑某某、王某乙、阮某某、申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利用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灵勇

2020年5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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