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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尖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6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现无固定住所。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尖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先使用真的房照(位于尖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与刘某某进行房产查询,后用其伪造的假房照以抵押借款的名义诈骗刘某某人民币96000元,后还利息6000元。

2.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先使用真的房照(位于尖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与张某某进行房产查询,后用其伪造的假房照以抵押借款的名义诈骗张某某人民币98000元,后还利息6000元。

3.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被害人耿某某信任,先使用真的房照(位于尖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与耿某某进行房产查询,后用其伪造的假房照以抵押借款的名义诈骗耿某某人民币47000元,后还利息6000元,王某某代曲某某还款10000元。

综上,被告人曲某某共计诈骗他人人民币2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冯某某提供相关材料、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甲、谢某某、王某甲、杨某某、蔡某某、王某乙、张某甲、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张某乙、耿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非法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使用虚假房照诈骗其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曲某某案发后积极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曲某某无前科劣迹,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丹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卷宗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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