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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诈骗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7221979********,初中文化,农民,内蒙古莫旗人,现住莫旗**乡**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曲某某与**乡**村村民孟某某合租**村的355亩土地种植玉米,被告人曲某某在明知孟某某已在**村申报玉米生产者补贴的情况下,仍在**村申报了与孟某某合租的355亩土地的大豆生产者补贴。2019年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为235元/亩,后增补12元/亩。被告人曲某某虚报355亩大豆生产者补贴,从中骗取国家粮食差价补贴款87,685.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被告人曲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扣押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套取国家粮食差价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住莫旗**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表1份; 

 4.起诉书正、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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