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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至2019年07月,犯罪嫌疑人曲某某谎称可以给被害人钱某某的女儿办理去国家电网上班的事,先后于2019年02月24日及2019年04月16日向钱某某索要现金30000元,曲某某拿到钱之后,将钱用于个人花销,并未给钱某某的女儿办理去国家电网上班的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以帮人办理工作为名,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主动全额退赃,有悔改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国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联系电话:1394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笔录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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