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餐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9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利用担任**餐厅**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备用金人民币11万余元。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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