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8********,满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街**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83********,满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路**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乡**村**组,住吉林市昌邑区建设街红星超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支队红咀子地铁治安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7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刑事警察大队解回;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郭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镇**街**委**组,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焦某某、马某某、郭某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乙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8月8日、9月2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9月6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伙同被告人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7年7月至12月间,建立赌博微信群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先后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路**小区**室、**小区租住的房屋内,以国家福利彩票“快三”开奖数据作为赌博依据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郭某乙、孙某甲受被告人曲某某、焦某某的雇佣,负责敲盘、收发包。
被告人曲某某伙同被告人焦某某、马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8年3月至11月间,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在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巷一客栈内,以国家福利彩票“快三”开奖数据作为赌博依据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受被告人曲某某、焦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雇佣,负责敲盘、收发包。
截止发现之日止,被告人曲某某、焦某某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265.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533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994.4万元。
被告人郭某乙于2019年7月11日,主动到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手机6部
(二)书证
1.案件破案及抓捕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扣押清单4份;
4.开设赌场案赌资流水一览表2份;
5.银行明细清单。
(三)证人孙某乙、徐某某证言
(四)被告人曲某某、焦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辩认笔录5份;
2.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1份。
(六)电子数据:
1.浦发银行数据光盘1张;
2.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数据光盘1张;
3.手机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焦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设备,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孙某甲为网络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丹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焦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孙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3.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讯问录像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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