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32330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街**委**组**号。被告人曲某某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二期小区内,通过撬棍,进入大连**有限公司多所未售商品房内,将客厅开关闸撬开,将墙内电线915米抽走。经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976.4元。被告人曲某某销赃价值人民币4310元,赃款已被其花销。作案工具已被侦查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证言;
4.被害单位李明坤陈述;
5.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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