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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盗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10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中东新生活儿童区,盗窃“*****鞋店”黑色童鞋一双。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在吉林市船营区中东新生活儿童区内,偷盗巴布豆童鞋一双;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在吉林市船营区中东新生活儿童区内,偷盗****帽子、袜子、手套、童鞋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人付某某证言;

被害人谢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陈述;

被告人曲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志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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