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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杂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21993********,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住杂多县*****社,因涉嫌盗窃罪,经杂多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6日被拘留,经杂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杂多县公安局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杂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至10月初之间,被告人曲某某多次、入户以冬虫夏草为主要犯罪对象实施盗窃。2019年10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得知被害人家人都在牧区,便去在**公社附近被害人的家中实施盗窃,先是翻墙进入被害人院内然后用膝盖顶开房门下半部分进入室内盗得保险柜一个,之后驾车前往杂多县城其表妹家中,后用工具将保险柜撬开拿走虫草及现金并将保险柜遗弃在澜沧江中。次日凌晨同尕某某连夜到玉树州结古镇销赃,以78050元、50235元的价格分别卖出,第三日上午返回本县途中时在县城东出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2.证人尕某某、多某某、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盗窃,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杂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得民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杂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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