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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盗窃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在辉南县朝阳镇向阳村向阳堡屯王某某所居住的19号蔬菜大棚住宅房内实施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4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9日,曲某某进入辉南县朝阳镇向阳村向阳堡屯王某某所居住的19号蔬菜大棚住宅房内,盗窃现金1850元及红色硬包长白山牌香烟13盒,香烟经辉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93元。

(2)2019年5月18日18时许,曲某某进入辉南县朝阳镇向阳村向阳堡屯王某某所居住的19号蔬菜大棚住宅房内,盗窃白色软包红塔山牌香烟一条及电动喷雾器充电器一个,经辉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05元。

(3)2019年6月3日18时27分,曲某某进入辉南县朝阳镇向阳村向阳堡屯王某某所居住的19号蔬菜大棚住宅房内,此次未窃取到财物,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5.录像视频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立君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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