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曾因谎报警情于2016年3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曲某某遇到废品收购人员李某某,谎称自己有两台车报废车要卖。趁被害人于某某、温某某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北碳窑村海参圈常年无人看护之机,将于某某、温某某停放在海参圈看护房旁的两台报废车卖给李某某,获赃款2700元人民币,获得赃款后用于购买虾苗、飞蟹苗等。经瓦房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曲某某盗窃两台报废车所含废铁价值人民币5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基本人口信息表、违法被告人情况查询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巴某甲、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那治新
检察官助理:王惠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1页。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4份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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