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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身份证号码:2102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巷**号**,现住甘井子区**镇**街道**村。2014年10月20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4月20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2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曲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楼区、**村市场附近盗窃作案三节,窃得三辆自行车,总价值人民币1030元。所盗自行车被曲某某丢失。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楼区*号楼*门洞,撬开车锁,将被害人葛某某的一辆紫色24型自行车盗走。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

2.2017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楼区*号楼*门洞,撬开车锁,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蓝色26型变频自行车盗走。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860元。

3.2017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前村市场附近一停车场,撬开车锁,将被害人苏某某的一辆银色女式自行车盗走。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估价结论;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何某某、苏某某陈述;5.被告人曲某某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唐  鸣

2020年6月17日

附: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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