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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曲某某,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屯。因涉嫌盗窃,2020年6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曲某某在**乡**村吴某某家中,看到吴某某将钱放到西屋电视柜内影碟机的下面,2020年1月22日,吴某某与其弟弟在离开家时,被告人曲某某以为其看家为由拿到吴某某家的钥匙。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曲某某将吴某某放在西屋电视柜内影碟机下面的现金17500元盗走。之后曲某某来到临江乡邮局,让邮局职工胡某某帮助其存款,因春节储蓄所不上班,胡某某给曲某某留下1000元零花,剩下的16500元被胡某某用信封装好交给曲某某。2020年1月26日,曲某某拿着装钱的信封找到**乡“**米线店”老板娘刘某某帮助其存钱,刘某某给曲某某留下1500元,将剩下的150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曲某某的银行卡内(卡号:62351600020********)。公安机关发现后将曲某某银行卡中的8868元冻结,其余赃款被曲某某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曲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在双城区永胜镇永胜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转账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协助冻结凭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曲某某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彩静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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