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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0031,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晚上,在被告人曲某某位于瓦房店市**路**号的家中,被告人曲某某容留吕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2.2019年5月16日上午,在被告人曲某某位于瓦房店市**路**号的家中,被告人曲某某容留吕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3.2019年5月20日晚上,在被告人曲某某位于瓦房店市**路**号的家中,被告人曲某某容留吕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等;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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