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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19****6018,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吉林省****************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 1月8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8年11月18日晚19时许,在其位于农安县****乡003乡道南侧承包的林地内,以吉视传媒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设立的油炸通信杆影响其林地树木生长为由,使用油锯锯断19根通信杆。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油炸通信杆及人工费合计价值人民币6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 证人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的证言;

(三) 被告人曲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 鉴定意见;

(五)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2019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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