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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龙口市**路**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曲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系同事关系,同住在山东振邦保安公司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小区**楼**宿舍内。2019年10月13日20时4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开着灯玩游戏,被告人曲某某因次日要上早班,故让李某某关灯,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曲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李某某面部一拳,致李某某鼻部软组织挫伤、右眶下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7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被告人曲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60645****);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预审卷宗2册、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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