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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潍坊市奎文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潍坊市奎文区**小区4-3-1902。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2时40分许,在潍坊高新区**花园小区**号楼北侧停车位附近,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酒后无故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宝马3系轿车、一辆黑色现代途胜汽车、一辆黑色大众途观汽车划伤。经物价鉴定,三辆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56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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