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87********,汉族,文盲,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市**乡**村***屯**号,住保定市*********。2013年6月2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罚款7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晚,保定市竞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某某等人在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大街便民市场例行检查时发现,虎子鱿鱼摊位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遂决定拖走该摊位手推车进行证据保全。被告人曲某某上前阻止张某某推车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面部,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张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曲某某供述;张某某陈述;证人闫某某、李某某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俱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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