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2018年7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日移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曲某某与妻子王某甲、岳父王某乙、岳母官某某等人,因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对妻弟王某丙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无罪判决,在平度市人民法院审判庭门口喊口号、打横幅,扰乱法院办公秩序。被告人曲某某在司法警察维持工作秩序、收缴横幅和照片过程中持马扎将正在执行公务的司法警察孙某某头部打伤,后平度市人民法院立即报警,平度市公安局派员处警,当场将被告人曲某某传唤到案。经法医鉴定,孙某某之身体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曲某某自愿认罪,建议被告人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_4、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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