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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970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86********,汉族,大学文化,企业员工,住苏州市吴某区**镇**运营中心(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大街)。被告人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时33分左右,被告人曲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J****”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区松陵镇花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流虹路路口南侧时,被黄某某驾驶的轿车追尾,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曲某某未下车处理,即驾车离开现场,黄某某尾随其后。被告人曲某某行驶至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里桥亚星电子厂附近时,停车与黄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并步行离开,后被民警抓获。

经检验,被告人曲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曲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黄某某的车辆修理费用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曲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文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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