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08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危险驾驶:2018年9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曲某甲持C4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号牌普通货车沿国道309由东向西行驶至205KM+650M处,与顺向在前曲某乙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载孙某某)相撞后,鲁******号小型轿车又与顺向在前范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损,孙某某伤。曲某甲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2018年09月28日,经对其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乙醇检验曲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双方未达成和解。
变造身份证件:2017年2、3月份,被告人曲某甲在其西南寨村地头上捡到名为“郭某某”的驾驶证,对驾驶证进行变造,换成自己的照片,在因涉嫌醉酒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使用变造的驾驶证并冒充“郭某某”的身份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乙、孙某某、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且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亮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曲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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