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乡**村**组,住吉林市船营区**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7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船营区珲春中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到望云山昆明小区附近,被船营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曲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98.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尿液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明月
检察官助理:曹丞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