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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右检公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4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现住址:苏尼特右旗**镇**小区**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苏尼特右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03时10分,被告人曲某某驾驶京P****号牌黑色丰田小型汽车沿S1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驶至S101省道与G55高速赛汉塔拉南收费站丁字交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下路基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刘某某、燕某某、杜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为:从曲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是107.5mg/100ml。

经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曲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燕某某、杜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刘某某、燕某某、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曲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曲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曲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成民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表各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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