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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 ,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处**路**号(城镇),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2时25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醉酒后驾驶新H*****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自阿勒泰市**小区出发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与桥墩发生碰撞,被告人曲某某遂报警,后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曲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2.证人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毒品检测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宗俊

检察员助理:张瑞丽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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