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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21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居委会**楼房**楼,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曲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扎兰屯市哈多河镇中央街路段,因违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宵禁规定,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哈多河派出所民警盘问,民警在盘问中发现曲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30mg/100ml。

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无有效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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