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曲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扎兰屯市哈多河镇中央街路段,因违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宵禁规定,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哈多河派出所民警盘问,民警在盘问中发现曲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30mg/100ml。
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无有效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光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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