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曲某某在依兰县愚公乡长隆屯李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黑D8****号牌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返回杨树村,同日18时31分许,行驶至依兰县愚公乡明兴村至永胜村中段附近时被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出醉酒驾驶。经鉴定: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曲某某于2020年4月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酒安6900测试仪检验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杰
检察官助理:王梦婷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乡**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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